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準用直轄市之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需維持縣的名分
(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
(C)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組織編制
(D)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財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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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79), C(5), D(19), E(0) #935665
統計: A(26), B(279), C(5), D(19), E(0) #935665
詳解 (共 1 筆)
#1559904
地制法4條 縣人口達200萬,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直轄市)之
因此「準用直轄市之縣」
例如台北縣99/12改制前(人口>200萬)=ACD都對
但改制前(準用直轄市)稱板橋市=自治團體(市長選舉)
(改制新北市後,稱板橋區)=機關(區長官派)
因此(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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