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準用直轄市之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需維持縣的名分
(B)所轄鄉(鎮、市)不再具有自治法人的法律地位
(C)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組織編制
(D)實質上具有直轄市的財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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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745), C(50), D(62), E(0) #381030

詳解 (共 4 筆)

#1300359
目前直轄市以下之「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條及第58條規定,並非具有自治團體公法人之地位,惟因為縣市合併改制,原為自治法人的鄉鎮市轉型為派出機關的區公所,「區」的治理已經成為地方治理的重要課題,亦攸關直轄市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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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11
準直轄市仍為縣(市)之層級,惟於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中載明,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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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950
34條:議會開會時間。54條:議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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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748
原本題目: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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