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同一事件經主管機關已為懲處後,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之判決確定者,應如何處理?
(A)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原懲處處分自始無效
(C)懲戒與懲處併存
(D)視懲戒或懲處,對受處分人有利,取其有利之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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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23), C(145), D(15), E(0) #1483119
統計: A(419), B(23), C(145), D(15), E(0) #1483119
詳解 (共 10 筆)
#1556461
很簡單啊,因為考題都是先委託學者等先做成一個題庫,考試前再去抽取
而本題適用的「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在105.07.21才廢止
那時候題庫也早就建置好了
所以這題應該要修正答案,如果有人釋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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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51
我也覺得答案是C,但考選部的答案是A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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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606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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