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符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A)離職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有損政府信譽行為,受懲戒
(B)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受懲戒
(C)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D)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之懲戒案件,非有該會命令,機關首長不得對涉案公務員先行停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76), C(28), D(353), E(0) #1483126

詳解 (共 3 筆)

#2720452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一條(懲戒之法律依據;離職公務員任職期間行為適用之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

為,亦適用之。


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三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受懲戒)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7
0
#4468570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3
0
#1553632
(D) 依第 5 條 第二項 得依職權先...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