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可處罰金
(B)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可處拘役
(C)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受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
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受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
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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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5), C(418), D(59), E(0) #1483125
統計: A(97), B(5), C(418), D(59), E(0) #1483125
詳解 (共 5 筆)
#4475747
有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可處罰金 ---20萬~400萬罰鍰
(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
(B)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可處拘役---6萬~120萬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
(C)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受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 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
(D)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受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可處一年一下有期徒刑---10萬~200萬罰鍰
(財產申報法第13條第2項)
有申報義務之人除受罰後經機關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是處刑法以及罰金外其於以20倍罰鍰:
1.故意隱匿財產申報不實(20萬~400萬)
2.財產比對增加總額一倍,經機關通知提出說明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等(15萬~300萬)
3.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6萬~120萬) *有信託義務之人同此項*
4.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受罰後,經通知補正或申報仍無正當理由(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50萬罰金)
5.對於申報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10萬~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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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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