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會計年度採七月制之營利事業,應於何時以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A)1月底
(B)2月10日
(C)7月底
(D)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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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32), C(46), D(50), E(0) #286882

詳解 (共 3 筆)

#229526
第 92 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 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 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 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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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21
原來跟採幾月制沒有關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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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365

所得稅法第92條:

日期

每月10

每年1/31

2/10

扣款額

上一月所扣稅款

上一年所扣稅款

 

代辦事項

國庫繳清

1.開具扣繳憑單

2.彙報該管機關

扣繳憑單填發納稅人

3天以上國定假日,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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