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
(B)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得試行和解
(C)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D)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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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12), C(989), D(3678), E(0) #934910
統計: A(151), B(112), C(989), D(3678), E(0) #934910
詳解 (共 8 筆)
#3171417
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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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48
這題目出題不太精確,雖然說(D)很明顯有錯誤。
不過看看選項(B)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得試行和解
這個選項除了「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還有一個前提是「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而選項中並沒有描述到。總不能說(A)選項有寫出來所以(B)選項自然就有包含這個要件吧?
再看看選項(C)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也有一樣的瑕疵,這個選項的前提是「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題目把法條拆開而少了這項前提,光就這一段話來當選項的話,事實上也並非正確的。
出題者的程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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