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王梅小姐 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為 350 萬元,當年度捐贈給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之捐款為 30 萬元,試問 102 年度王小姐可以申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為多少元?
(A) 35 萬元
(B) 20 萬元
(C) 30 萬元
(D) 7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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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9), C(579), D(29), E(0) #970062

詳解 (共 2 筆)

#1190468

所得稅法

17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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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為350萬*20%=70萬 但不大於 捐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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