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上班族乙居住使用。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甲在特定之情形下,可以收
回房屋。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依該條規定收回房屋?
(A)甲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乙違反契約以及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之規定,轉租給其弟弟丙時
(C)乙積欠租金額,以擔保金抵償之後,尚有 1 個月租金未繳時
(D)乙未經甲之同意打掉 A 屋的隔間與窗框,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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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3), C(626), D(23), E(0) #1508842
統計: A(34), B(23), C(626), D(23), E(0) #1508842
詳解 (共 4 筆)
#4316295
土地法100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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