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
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得指示變更
(B)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於必要時得逕為變更
(C)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得申請復議
(D)人民不服主要計畫變更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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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39), C(511), D(2596), E(0) #1623996
統計: A(100), B(639), C(511), D(2596), E(0) #1623996
詳解 (共 6 筆)
#2376319
這題出的蠻好的!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決議,針對不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採「內政部」見解。
理由: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8、82條規定,「縣(市)政府」如不服內政部之核定,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即應發布實施。故「內政部」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而「縣(市)政府」之公告,僅為執行行為。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決議,針對不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採「內政部」見解。
理由: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8、82條規定,「縣(市)政府」如不服內政部之核定,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即應發布實施。故「內政部」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而「縣(市)政府」之公告,僅為執行行為。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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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841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第 1 目及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第 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應依照擬n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n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n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A.B;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C,經內政部n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n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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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7228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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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116
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A).(B);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C),經內政部n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
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n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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