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 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得指示變更
(B)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於必要時得逕為變更
(C)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得申請復議
(D)人民不服主要計畫變更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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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39), C(511), D(2596), E(0) #1623996

詳解 (共 6 筆)

#2376319
這題出的蠻好的!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決議,針對不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採「內政部」見解。
理由: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8、82條規定,「縣(市)政府」如不服內政部之核定,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即應發布實施。故「內政部」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而「縣(市)政府」之公告,僅為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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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841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第 1 目及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第 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應依照擬n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n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n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A.B;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C,經內政部n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n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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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228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
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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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207
竟然去年 105年原住民族三等 有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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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116

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A).(B);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C),經內政部n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

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n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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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980
多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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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7194
未解鎖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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