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該註記係何性質?
(A)行政處分
(B)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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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325), C(2697), D(12), E(0) #1624005

詳解 (共 6 筆)

#2444125

考點涉及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辨時,要直接反射:一定在問行程法92條要件中,「法效力」的判斷。

而本題就是在考99年3月決議,有仔細看決議文的話,就會知道思考關鍵要放在主管機關有無變更甲土地的地目(造成甲公法上權利義務變更的法律效果)?並沒有啊!所以該註記只是在警告人民:「有意跟甲締結買賣契約的人愛豬椅喔!這是違法地目登記,小心權益受損。」。因此,該註記不生法效性,依其性質應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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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852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n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n何之法律效果。

        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系爭註記所在之土地,因該註記之存在,可能使得第三人望之卻步 ,影響土地之交易情形,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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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005

我覺得重點應該是在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這句,

因為他是仍,代表這個註記並沒有造成任何權利義務的變更

只是提醒人民因為這個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所以仍應該受管制

淺見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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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271
這題出的很夭壽沒看過的人 可能會選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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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417
註記不生法效性,依其性質應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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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002
我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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