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政程序法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 管轄權得由機關依職權變更之
(B) 行政機關應於權限範圍內相互協助
(C) 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 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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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7), B(377), C(386), D(161), E(0) #186683

詳解 (共 4 筆)

#226279
第11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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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45
管轄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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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10
行政程序法11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第19條(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及有不同意見之解決方法)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13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15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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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465
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五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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