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為附款時,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 法律有規定者,得為附款
(B) 機關為羈束處分時,即當然有權作成附款
(C) 附款之作成應合於行政處分之目的
(D) 附款之作成禁止不當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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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9256), C(109), D(158), E(0) #186684
統計: A(273), B(9256), C(109), D(158), E(0) #186684
詳解 (共 10 筆)
#1437012
「羈束處分」:這用語是從日本傳入,指其法律效果為法律上所明訂,行政機關沒有動彈的餘地,在法條中有「......應怎樣」或「.....怎樣」即是。
「裁量處分」:該行政處分受到法律之拘束較少。
例如:
1. 假設法規規定闖紅燈罰500元--已經訂死法律效果,只能罰500元,屬羈束處分。 ((也就是法規已經定死相關裁罰
2. 若規定闖紅燈罰500~1000元--則屬裁量處分。
((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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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368
應理解成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時,無裁量權,所以原則上不能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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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26
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時,原則上不能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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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400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羈束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在一定之構成要件之下,法令對其應如何之決定,已有明文之規定,行政機關應受其拘束,無選擇之空間。
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時,原則上不得為付款,但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則得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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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30
行程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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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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