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102 年 1 月 1 日 A 因違規穿越馬路,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A 不服該處分,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行政訴訟?
(A) 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B)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 地方法院簡易庭
(D) 高等行政法院
統計: A(565), B(5476), C(968), D(48), E(0) #404582
詳解 (共 9 筆)
去(100)年11月24日公布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度變更行政訴訟的風貌,其中交通違規救濟方式由原本的聲明異議改採為行政訴訟辦理,預計自本(101)年9月6日起實施。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上通常會先有一個交通違規的舉發單,就是一般俗稱的紅單,被舉發人可以在15日內向裁決機關申訴,然後裁決機關會作一個裁決書,看是違反哪一條規定要罰多少錢,至於救濟程序,目前是採取向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的方式,在收到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但因為這個程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通常由刑庭的法官來兼辦,最後結論是用裁定來作成。當事人如果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裁定就確定。新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救濟程序的第一審法院,受處分人應在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起訴,法院準用前述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相關規定,也就是改用行政訴訟的程序來審理,最後是採取作成判決之方式結案。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則可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例外情形為統一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可移送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但還是兩個審級。
交通裁決救濟事件新舊制的主要的差別:(一)行政訴訟是採取對審制,被裁罰的民眾當原告,交通裁決機關當被告,如果法院開言詞辯論,交通裁決機關就要派人到法院來開庭,跟目前聲明異議程序中交通裁決機關幾乎不到庭的情形,將有很大的改變。(二)採行政訴訟後,改為要收裁判費,但考量交通裁決訴訟事件相較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其裁罰金額較低,所以規定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之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最終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原告起訴只是先繳,日後原告勝訴,裁判費則應由敗訴的裁決機關負擔。(三)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度,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被告機關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四)為方便民眾起訴,在管轄部分,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受罰人除可向裁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行政訴訟 | |||
(二) | 問: | 新制施行後,受處分人對交通裁決不服,應如何救濟? | |
答: | 應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
行政訴訟法 § 229
| 第 二 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 ||
| 第 229 條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