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哪一項法律規定我國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待遇等事項?
(A)教育基本法
(B)師資培育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師法 (94教育原理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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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94), C(3), D(380), E(0) #82785
統計: A(20), B(94), C(3), D(380), E(0) #82785
詳解 (共 2 筆)
#1566194
教師法主要內涵:
教師法規定範圍較小,多在成為老師的歷程上,需要注意的法律。
(一)規定教師資格的取得須經初檢及複檢程序 |
教育基本法的重要內涵:
教育基本法的部分著重於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學習的權益,地方教育權責,題目若是出現選教育基本法。
(一)提示教育主體與教育目標(人民為主體,培養國家意識及世界觀之現代國民為目標)
(二)提示教育實施原則
(三)保障教育經費來源(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
(四)規範中央及地方教育權責(有地方分權之趨勢)
(五)地方教育行政之運作,由首長制兼採合議制(直轄市、縣市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六)鼓勵私人興學(獎補助私立學校、公校委記私營)
(七)強調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
國民教育法的主要內涵:
規範範圍較大,受憲法所規定,國民教育、學區、經費、任用制度,選國民教育法。
(一)揭示五育並重的教育目標:國民教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第一條)。
(二)界定國民教育年限:六歲至十五歲(第二條)。
(三)明示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之義務: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亦即限定私立國民中小學發展)(第四條)。
(四)畫分學區入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畫分學區,分區設置(第四條)。
(五)課程設計採九年一貫,並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第七條)。
(六)規定小班教學(第十二條)。
(七)順應學生個別差異:重視特殊教育之實施,資賦優異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修業年限一年(第三條);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教育(第十四條)。
(八)明定經費財源: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省及中央輔助之(第十六條)。
(九)設置處室辦理校務行政:國民中小學,視規模之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教導處)、總務處、輔導處、輔導室(輔導人員)(第十條)。
(十)獎助優秀清寒學生(第五條)。
(十一)明定校長採任期制及任用機關: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第九條)。
(十二)確立教師任用程序:國民小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國民中學由校長聘任(第十一條)。
(二)界定國民教育年限:六歲至十五歲(第二條)。
(三)明示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之義務: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亦即限定私立國民中小學發展)(第四條)。
(四)畫分學區入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畫分學區,分區設置(第四條)。
(五)課程設計採九年一貫,並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第七條)。
(六)規定小班教學(第十二條)。
(七)順應學生個別差異:重視特殊教育之實施,資賦優異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修業年限一年(第三條);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教育(第十四條)。
(八)明定經費財源: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省及中央輔助之(第十六條)。
(九)設置處室辦理校務行政:國民中小學,視規模之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教導處)、總務處、輔導處、輔導室(輔導人員)(第十條)。
(十)獎助優秀清寒學生(第五條)。
(十一)明定校長採任期制及任用機關: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第九條)。
(十二)確立教師任用程序:國民小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國民中學由校長聘任(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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