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哪一項法律規定我國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待遇等事項?
(A)教育基本法
(B)師資培育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師法 (94教育原理與制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94), C(3), D(380), E(0) #82785

詳解 (共 2 筆)

#1566208
教師法主要內涵:教師法規定範圍較小,多在...
(共 10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1566194

教師法主要內涵:

教師法規定範圍較小,多在成為老師的歷程上,需要注意的法律。

(一)規定教師資格的取得須經初檢及複檢程序

(二)明定教師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三)鼓勵教師研究及進修
  
(四)規範教師會組織及基本任務

(五)明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第機關成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三級制處理中小學教師申訴事宜。




教育基本法的重要內涵:

教育基本法的部分著重於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學習的權益地方教育權責,題目若是出現選教育基本法。

(一)提示教育主體與教育目標(人民為主體,培養國家意識及世界觀之現代國民為目標)
(二)提示教育實施原則
(三)保障教育經費來源(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
(四)規範中央及地方教育權責(有地方分權之趨勢)
(五)地方教育行政之運作,由首長制兼採合議制(直轄市、縣市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六)鼓勵私人興學(獎補助私立學校、公校委記私營)
(七)強調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學習權之保障


國民教育法的主要內涵:

規範範圍較大,受憲法所規定,國民教育、學區、經費、任用制度,選國民教育法。

(一)揭示五育並重的教育目標:國民教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第一條)。

(二)界定國民教育年限:六歲至十五歲(第二條)。

(三)明示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之義務: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亦即限定私立國民中小學發展)(第四條)。

(四)畫分學區入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畫分學區,分區設置(第四條)。

(五)課程設計採九年一貫,並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第七條)。

(六)規定小班教學(第十二條)。

(七)順應學生個別差異:重視特殊教育之實施,資賦優異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修業年限一年(第三條);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教育(第十四條)。

(八)明定經費財源: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省及中央輔助之(第十六條)。

(九)設置處室辦理校務行政:國民中小學,視規模之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教導處)、總務處、輔導處、輔導室(輔導人員)(第十條)。

(十)獎助優秀清寒學生(第五條)。

(十一)明定校長採任期制及任用機關: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第九條)。

(十二)確立教師任用程序:國民小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國民中學由校長聘任(第十一條)。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