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A)旅行
(B)遊行
(C)出境
(D)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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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11221), C(195), D(493), E(0) #852012
統計: A(462), B(11221), C(195), D(493), E(0) #852012
詳解 (共 4 筆)
#1356981
B遊行為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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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54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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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本條規定的四種自由權利,即屬廣義的言論自由,亦有稱之為「表現自由」、「意見自由」、「表意自由」者。
表現自由(廣義的言論自由),泛指人民表達意見、觀念、情緒、事實等資訊的權利,甚至也包括收受訊息之權利、學術自由、知的權利、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等一切有關資訊傳播之權利。
自然包含同條所列之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甚至也包括了集會自由在內。
而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當然是表現的方式;然其於如集會、遊行、舉行信仰儀式、請願、行使參政權也函有表現的作用,但這些項目憲法都有專條加以保障,所以表現自由之敘述,只限於第11條的四種自由,而狹義的言論自由,則指除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外的表達自由。
而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表現自由或是言論自由等關於憲法第11條之相關解釋為數不少,而近期又對於受刑人之表現自由做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是以本文講簡單的介紹一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有直接講到有關表現自由的三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https://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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