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有關「代履行」與「直接強制」均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B)代履行係由第三人代義務人履行其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並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執行。
(C) 搭建違章建築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預為告戒,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拆除屬直接強制。
(D) 由執行機關運用公權力,以實力(公權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如命其所屬拆除隊執行則屬直接強制。
統計: A(391), B(545), C(1751), D(255), E(0) #2301521
詳解 (共 10 筆)
代履行的特色是第三人介入,並非由機關為之。若由機關為之則為直接強制,非 間接強制的代履行
代履行-->其特色為第三人介入
直接強制-->由機關為之
但30條規定不是在告訴我們什麼情況下可以用怠金的方式來執行嗎?
如果不行為義務也可以用代履行的方式來執行不是應該要規定在29條裡面嗎?
請問有人可以用實例解釋(A)選項代履行的部分嗎?
依行執法第29條規定代履行要件是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如果行為能夠由他人代為履行,國家得找人來代替你履行義務
但不行為義務的部分該如何解釋呢??
V(A) 有關「代履行」與「直接強制」均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 (代履行、怠金) 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A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A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D
V(B)代履行係由第三人代義務人履行其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並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執行。
正確
https://www.slc.moj.gov.tw/293537/293550/293551/638476/
問九:「代履行」與「直接強制」有何不同?
答:代履行與直接強制,雖同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但二者意義不同。前者是由第三人代義務人履行其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並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執行;後者則是由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以實力(公權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D)
(C) 搭建違章建築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預為告戒,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拆除屬直接強制。
代履行:間接強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代履行:間接強制)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V(D) 由執行機關運用公權力,以實力(公權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如命其所屬拆除隊執行則屬直接強制。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