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9.具有以下何種情事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A)使用票據經拒絕往
來尚未期滿者
(B)妨害投票或競選罪者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
權者
(D)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E)曾受農會法所定除名處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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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3), B(994), C(4280), D(4284), E(4179) #3039053
統計: A(1173), B(994), C(4280), D(4284), E(4179) #3039053
詳解 (共 5 筆)
#6789300
農會法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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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995
二、 法律依據
《農會法》第十六條明確列出了喪失農會會員資格(即不得為農會會員)的三種情況:
1.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對應選項 C)
2.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對應選項 D)
3. 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對應選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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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項分析與區別
選項 (A) 和 (B) 雖然是農會法中規定的消極資格條件,但它們是用來限制選任人員(如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總幹事)的候選資格,而非普通會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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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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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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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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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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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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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嚴重的財務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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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總幹事)不得登記/候聘的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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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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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妨害投票或競選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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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選舉相關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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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總幹事)不得登記/候聘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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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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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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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管理自身財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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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為農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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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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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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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處理事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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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為農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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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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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曾受農會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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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因嚴重違法或損害農會權益被永久開除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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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為農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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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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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區別:
• 普通會員資格的喪失(第十六條):主要關注會員是否具備基本民事能力(如破產、監護宣告)及是否曾被農會永久除名。
• 選任人員候選資格的喪失(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要求更高的標準,關注財務清白(如欠款、票據拒絕往來)和特定刑事犯罪紀錄(如貪污、妨害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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