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請求設置之權
(C)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D)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7), B(943), C(137), D(166), E(0) #319854
統計: A(377), B(943), C(137), D(166), E(0) #319854
詳解 (共 5 筆)
#252250
地方制度法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48
0
#641141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只有使用之權,沒有設置之權。瞭嗎?
26
2
#1126403
所以在巷弄不能請求設置凸面鏡或巷口監視器?
2
0
#628270
那如果想設置比如公園的話要怎麼辦@@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