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我國「兩稅合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獨資、合夥組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B)營利事業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時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用以抵減其營利 事業所得稅
(C)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兩稅合一之規定
(D)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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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78), C(66), D(44), E(0) #804900

詳解 (共 4 筆)

#1644263
第四十二條、國內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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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264

所得稅法第42條

(B)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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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606
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有關107年以前兩稅合一的條文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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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030
補充(D)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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