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我國「兩稅合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獨資、合夥組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B)營利事業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時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用以抵減其營利 事業所得稅
(C)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兩稅合一之規定
(D)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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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78), C(66), D(44), E(0) #804900
統計: A(19), B(178), C(66), D(44), E(0) #804900
詳解 (共 4 筆)
#1865264
所得稅法第42條
(B)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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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606
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有關107年以前兩稅合一的條文已廢除
有關107年以前兩稅合一的條文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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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030
補充(D)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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