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哪些會議,並未規範要求特教學生本人或特教學生代表參與?
(A)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B)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C)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
(D)特殊教育諮詢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10), C(387), D(93), E(0) #3227952
統計: A(0), B(10), C(387), D(93), E(0) #3227952
詳解 (共 3 筆)
#6122938
(A) 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特教法>第3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B)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C)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總綱>柒、實施要點─一、課程發展
2.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D) 特殊教育諮詢會
<特教法>第5條
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4
0
#6080393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原文於總綱 p. 33)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