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 1/4 序終結前,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 行政訴訟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B) 行政訴訟之「第三人異議之訴」
(C) 民事訴訟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D) 民事訴訟之「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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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29), C(93), D(907), E(0) #2543821

詳解 (共 1 筆)

#457571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8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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