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哪一項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育法規審議委員會
(B)地方教育政策審議委員會
(C)地方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D)教育審議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304), C(62), D(743), E(0) #600709

詳解 (共 2 筆)

#1050638

【教育基本法】第10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9
0
#3425079
(C)地方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中央...
(共 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70981
未解鎖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
(共 5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