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每一位特殊教育學生都須訂定IEP
(B)學年教育目標可不設定評量方法和標準
(C)法定項目包含學生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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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6), B(3079), C(1472), D(2956), E(0) #434393

詳解 (共 10 筆)

#692600
整理一下

(A)資優生不用訂IEP,要定的是IGP--->所以A錯
(B)"學年"教育目標不用設定評量方法和標準,
     "學期"目標才需要設定評量方式--->所以B正確
(C)依新法規,法定項目已改成:要敘述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
     不用敘述學生障礙狀況及生活影響--->所以C錯
472
6
#886356
這一份試卷到後面整個特教考題大爆走...考這麼的細...
68
0
#687841

看到眼睛快脫窗才看到
(B)學年教育目標可不設定評量方法和標準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只有學期教育目標要設評量方法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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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69
只能說這就是台灣教育的考試文化,這能篩選出什麼稱職老師
46
3
#688974

C是舊的法規!


請看新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30
0
#836019
上一個學期後,了解了特殊生其他的需求和個性,所以評量方法和標準訂了之後比較有辦法施行,而若訂一學年的評量方法後,愈了解這名特殊生,萬一發現之前所訂的評量方法和標準太高或太低呢?
所以樓上的老師請息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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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87385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這是最新的法案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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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405
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能力人際關係情緒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行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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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92416
所以新法規規定,IEP要設評量方式及日期和標準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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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074
資優生   IGP: individual guidance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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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76209
未解鎖
(A)資優生不用訂IEP,要定的是I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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