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若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之理由欲解聘一位教師時,依教師法應有多少比例之教師評審委員出席及決議?
(A)1/2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2/3以上之決議
(B)2/3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1/2以上之決議
(C)2/3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2/3以上之決議
(D)1/2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1/2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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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6), B(5456), C(2102), D(125), E(0) #22991

詳解 (共 10 筆)

#275370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上決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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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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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上決議      (102.07.10修)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100.09.28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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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430
教評會
  •  1. 行為不檢 或 教學不力 2/3出席 1/2通過 (教師法第14條)
  •  2. 長期聘任 2/3出席並通過 
  •  3. 其他決議 1/2出席 1/2 通過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1/2出席使得開議,評議決定2/3同意
  •  其他事項,過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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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49

102/8/22已公佈修改為三分之二出席 , 三分之二通過

請查看教育部公佈的法規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193&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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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4


教評會 教師無法勝任工作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vs教評會 決議事項→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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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567
教師法 14條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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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423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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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18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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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903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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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40
已修法,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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