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若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之理由欲解聘一位教師時,依教師法應有多少比例之教師評審委員出席及決議?
(A)1/2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2/3以上之決議
(B)2/3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1/2以上之決議
(C)2/3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2/3以上之決議
(D)1/2以上之出席和出席者1/2以上之決議
統計: A(1226), B(5456), C(2102), D(125), E(0) #22991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上決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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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上決議 (102.07.10修)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100.09.28修)
- 1. 行為不檢 或 教學不力 2/3出席 1/2通過 (教師法第14條)
- 2. 長期聘任 2/3出席並通過
- 3. 其他決議 1/2出席 1/2 通過
- 1/2出席使得開議,評議決定2/3同意
- 其他事項,過1/2同意
102/8/22已公佈修改為三分之二出席 , 三分之二通過
請查看教育部公佈的法規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193&KeyWordHL=&StyleType=1
教評會 教師無法勝任工作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vs教評會 決議事項→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