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對於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和執行,下列何者的敘述不正確?
(A)是依學生的需求所訂定的特殊教育和
相關服務計畫
(B)在學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C)是評估特殊需求學生接受適
性教育的文件
(D)包括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和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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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709), C(266), D(212), E(0) #1327924
統計: A(47), B(1709), C(266), D(212), E(0) #1327924
詳解 (共 4 筆)
#1403205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1.11.26修正公布)第10條的條文內容:「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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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661
IEP的擬定和執行
(A)是依學生的需求所訂定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計畫
(B)在學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C)是評估特殊需求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的文件
(D)包括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和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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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436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10條
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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