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依據教師法規定,以下何者「非」教師之義務?
(A)擔任導師
(B)維護受教權
(C)對學校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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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62), C(1915), D(224), E(0) #111004

詳解 (共 2 筆)

#68686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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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36

(C)是教師的權利,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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