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B 得給予 A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C)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 A 之主張
(D)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統計: A(254), B(3172), C(75), D(119), E(0) #487032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4F,本題應該不是採用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而是採用陳敏大法官之見解,認為「作成之程序上應給予當事人之機會,即對於人民請求給予有利法律地位之申請為消極駁回之行政處分,對人民之不利益並無不同,故亦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B)較為正確。
p.s. 本題若依照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A)(B)(C)(D)皆無較合理的答案。
個人淺見 土地登記是受益處分沒錯 但是駁回不就是一個不利益處分了嗎?
所以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
這題應該就解完了 不用知道實務見解了吧?我個人是認為答案沒問題
回樓上5F,本題若是採用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A)(B)(C)(D)也無較合理之解,依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果按照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消極駁回之行政處分即無陳述意見的適用,亦即駁回處分本就「無違法」之虞, A 是「無正當理由」,因此 B 在「訴願程序中」無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也「無須補正」。
回樓上8F, 本題是選擇題,出題者的設計,(A)(C)(D)選項是很顯然錯誤,故只能選有爭議性的(B)作為答案,由此可推知出題者是採用「得給予陳述意見以為補正」之見解。
此題市民A之申請為授益處分
依據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給得是行程法102條的限制或剝奪的行政處分
其中「限制或剝奪之行政處分」為積極之作為,
並不包含消極之駁回(B機關對於A申請)
因此,該題之行政機關不用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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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認為,行程法114條中的「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補正」
給得「補正」也是對照行政法112條「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的積極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因此其駁回處分亦不適用。
對此該題給得答案我認為有問題之處~~
但若有誤,還請請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