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B 得給予 A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C)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 A 之主張
(D)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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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3172), C(75), D(119), E(0) #487032

詳解 (共 10 筆)

#866584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B 行政機關先補正 ,如不補正,再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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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917

回樓上4F本題應該不是採用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而是採用陳敏大法官之見解,認為「作成之程序上應給予當事人之機會,即對於人民請求給予有利法律地位之申請為消極駁回之行政處分,對人民之不利益無不同,故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B)較為正確

p.s. 本題若依照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A)(B)(C)(D)皆較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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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094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有論到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所以根據題目,應先使用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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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800

個人淺見 土地登記是受益處分沒錯 但是駁回不就是一個不利益處分了嗎?
所以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後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
這題應該就解完了 不用知道實務見解了吧?我個人是認為答案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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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851

回樓上5F,本題若是採用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A)(B)(C)(D)也較合理之解依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果按照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消極駁回之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適用,亦即駁回處分本就「無違法之虞, A 是「無正當理由」,因此 B 在「訴願程序中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也「無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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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003

樓上8F, 本題是選擇題出題者的設計(A)(C)(D)選項是很顯然錯誤,故只能選有爭議性的(B)作為答案,由此可推知出題者是採用得給予陳述意見以為補正」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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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714
回應樓上: 想另外詢問, 所以這題是「獨門暗器」囉>< 如果不知道有其他見解,是不是就選不出來(不知道有此見解所以不知道可以這樣思考和另尋可參照陳述意見之法條)? 還是說(就算不知道其他人的見解)依據實務上其實還是可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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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669

此題市民A之申請為授益處分

依據實務見解101年判字82號判決之解釋: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給得是行程法102條的限制或剝奪的行政處分

其中「限制或剝奪之行政處分」為積極之作為,

並不包含消極之駁回(B機關對於A申請)

因此,該題之行政機關不用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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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認為,行程法114條中的「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補正」

給得「補正」也是對照行政法112條「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的積極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因此其駁回處分亦不適用。


對此該題給得答案我認為有問題之處~~


但若有誤,還請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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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239
樓上要是照101年判字82號判決意旨 消...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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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704
行政程序法§102不是說要限制或剝奪的行政處分才需要給予陳述意見嗎? 我記得申請受益處分的駁回似乎不用陳述意見? 是我觀念有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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