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述,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述,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將專用部分變更為共用部分,變更部分系約定共用部分。例如大樓管理室。
約定共用:公寓大廈中,屬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經協議後准予提供公共使用者。例如:
約定共用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只公寓大廈專用部分經約定供公共使用部分
條例第三條第六款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公公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區分所有人共同使用
約定共用部分 :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而為共用的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 :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且各有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 : 一建築物供特定人使用,具有獨立性,得自有使用收益。
共用部分: 一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外也不屬於專有部分附屬建築物者,而供共同使用。
約定專有部分 :建築物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