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2.甲起訴請求乙清償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債務,但乙對甲另有 300 萬元債權。請具理由答覆下列問題,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20 分)

(一)如乙於起訴前,即以存證信函通知甲主張抵銷,但卻未於訴訟中,提出業已抵銷之抗辯。試問:乙能否於受第一審敗訴判決後,在第二審提出抵銷之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