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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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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6418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1.請具簡明理由,說明下列陳述是否正確,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30 分)
(三)對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出合法之上訴者,阻卻該判決全部之確定。
相關申論題
(一)法院因某法定事由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在該事由仍存在期間,不得依職權自 行撤銷停止之裁定。
#158278
(二)就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行準備程序,應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受命法官不得調查 證據。
#158279
(一)如乙於起訴前,即以存證信函通知甲主張抵銷,但卻未於訴訟中,提出業已抵銷之抗辯。試問:乙能否於受第一審敗訴判決後,在第二審提出抵銷之抗辯?
#158281
(二)如乙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始對甲主張抵銷,並據以對甲提起確認甲對乙之 200萬元債權不存在之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158282
3.證人之意見證據,以排除為原則,惟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所定「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例外情形,究係何指?於被害人車禍前曾診療被害人骨折之骨科醫師,本於其診治被害人之經驗,就被害人車禍後骨骼之傷害原因,所為之判斷意見,是否屬於此種「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例外容許情形?試申其義。(25 分) (附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158283
4.被告涉犯刑法詐欺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並舉出諸多不利於被告之新證據。被告因恐上訴審改判有罪,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請求認罪協商,經受命法官同意後,合議庭旋於審判期日進行協商程序。在協商程序中,被告坦承詐欺,法院乃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告訴人之指訴認定被告犯罪,並依被告之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問:以上檢察官於上訴重新舉證、第二審法院同意進行之協商程序及判決之採證,有無違背法令之處?何故?(25 分)
#158284
三、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560
二、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560559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560558
(二)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5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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