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8條第1條規定,法院得依利害闗係人和檢查官申請, 對失踨人為死亡宣告,丙為甲,乙之繼承人自屬法律上利害闗係人, 得由選定代監護人後代理其申請,丁為甲之父親,亦得有監護人代理其申請,戊為乙之母親,亦為法律上利害闗係人得為申請 死亡宣告.綜上,法律上利害闗係人得為丙,丁,戊和檢查官皆得為甲乙申請死亡宣告,另丙,丁皆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故應由代理 人為之. 按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失踨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本案,甲因攀登喜馬拉雅山遭遇大風雪而失踨,屬自然之不可抗力事件,應屬特別災難,依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 失踨1年即得為死亡宣告. 乙因民用髚空器法第98條規定,因髚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事,其失踨人於失踨滿6個月後, 法院得依利害闗係人或檢查官之申請,為死亡宣告. 按戶政法第39條規定,以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是以丙丁戊皆得辦理死亡登記,另丙丁皆無行為能力人,故應 由代理人為之, 按民法1091條規定,未成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人子女之權利和義務, 應置監護人, 再按民法109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由與丙同居之祖父母戊,定為監護人,故應由戊來屐行丙之教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