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7027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35 歲之甲男與 28 歲之乙女結婚 2 年,生有剛滿週歲的男嬰丙。甲之母親已去世,父 親丁罹患嚴重失智症,經監護宣告後,長期住在療養機構。由於甲乙的工作繁忙, 因此將丙交由乙的寡母戊照顧,週末方將丙帶回家中。甲熱愛登山,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 日向公司請假一個月至尼泊爾攀登喜馬拉雅山,卻在攀登中途遇上大風雪而失 蹤,未在預定期日內回來。乙則在 4 月中搭飛機赴歐洲參加商展,竟碰上飛機失事, 迫降印尼森林中。甲、乙之屍體皆未被發現。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何人得向法院聲請甲、乙之死亡宣告?法院何時得宣告甲、乙之死亡?又應由誰 來向戶政機關辦理死亡之登記?(3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Amy
1 死亡宣告意義 7年 (甲非特別災害) 1年(乙為特別災難) 2 聲請人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丙丁戊 丙為無行為能力人—法代順序,戊 死亡登記: 申請人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受委託人。
詳解 提供者:傅玉婷
(1) 依據民法第8條I規定(下稱本法),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故本題可為甲、乙申請死亡宣告之人除檢察官外,依法律上之規定,應由甲、乙剛滿週歲之男嬰丙行使死亡之宣告。 惟丙並未成年,無能力亦無意識聲請死亡宣告,故應由檢察官行使死亡宣告為適。 (2)依據本法第8條III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故法院得分別於甲、乙遇特別災難終了後為死亡之宣告。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按民法第8條第1條規定,法院得依利害闗係人和檢查官申請, 對失踨人為死亡宣告,丙為甲,乙之繼承人自屬法律上利害闗係人, 得由選定代監護人後代理其申請,丁為甲之父親,亦得有監護人代理其申請,戊為乙之母親,亦為法律上利害闗係人得為申請 死亡宣告.綜上,法律上利害闗係人得為丙,丁,戊和檢查官皆得為甲乙申請死亡宣告,另丙,丁皆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故應由代理 人為之. 按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失踨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本案,甲因攀登喜馬拉雅山遭遇大風雪而失踨,屬自然之不可抗力事件,應屬特別災難,依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 失踨1年即得為死亡宣告. 乙因民用髚空器法第98條規定,因髚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事,其失踨人於失踨滿6個月後, 法院得依利害闗係人或檢查官之申請,為死亡宣告. 按戶政法第39條規定,以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是以丙丁戊皆得辦理死亡登記,另丙丁皆無行為能力人,故應 由代理人為之, 按民法1091條規定,未成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人子女之權利和義務, 應置監護人, 再按民法109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由與丙同居之祖父母戊,定為監護人,故應由戊來屐行丙之教養的義務.

詳解 提供者:吳佳芬
丁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6年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