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總部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將自己的店號、商標、技術交給加盟者,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
對加盟業主合作動機
借他人力量壯大自己的事業,可收取權利金和原料供應利潤,降低風險,展店速度快。
對加盟者合作動機
總公司標準化的作業流程有助於商店的順利運作。
知名度高、可達到規模經濟以及全國性的行銷攻勢。
加盟:指加盟業主允許加盟者支付權利金或部分利潤給業主,讓加盟者使用業主的名稱或服務.
合作動機:
對加盟者來說,能夠擁有業主的品牌知名度,也能獲得業主財務上的諮詢與幫助.
對加盟業主來說,加盟者是他的管理與行銷的幫手,也是利潤的來源之一.
加盟契約關係是以契約式垂直行銷系統,生產者、批發商與零售商以整體化的系統組成。
加盟者與加盟業者簽訂特許契約,並付加盟金給業者。加盟業者可以賺取龐大加盟金而加盟者可以享有強勢品牌形象與經營制度,迎合快速當老闆的心態。
而台灣現有連鎖經營的模式有,直營連鎖、自願加盟、特許加盟、合作加盟
加盟指利用加盟業主的產業資源,策略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工具器材等去接受加盟業主的指導和協助.
加盟業主可以取得權利金以及擴張本身業務範圍的擴大和加盟者之間的加盟金運用.加盟者可以享用加盟業主現成的工具,生產知識技術,節省自己開發所需要的成本和時間
加盟:加盟業主與加盟者簽訂契約,由加盟者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業主,並由加盟者按照加盟業主的指導、培訓,使用加盟業主之品牌、技術、專利等相關資源進行企業營運。
合作動機:
對加盟業主而言:加盟者是其管理與行銷的幫手;加盟者繳納之加盟金為利潤來源之一;透過加盟可享規模經濟的好處;加盟者通常自己是老闆,願意付出較高的心力管理店面;加盟者對所經營店面之環境較瞭解,可因地制宜創造商機;產生店面上較一致的形象。
對加盟者而言:可利用加盟業主的品牌知名度,吸引顧客;得到加盟業主的財務上的幫助,發展加盟商店需時較短;加盟者接受訓練、累積經驗,增加日後自己發展事業之能力。
定義:總部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將自己的店號、商標、技術交給加盟者,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 對加盟業主合作動機 借他人力量壯大自己的事業,可收取權利金和原料供應利潤,降低風險,展店速度快。 對加盟者合作動機 總公司標準化的作業流程有助於商店的順利運作。 知名度高、可達到規模經濟以及全國性的行銷攻勢。
加盟者支付一定的金額給加盟業主,加盟業主將核心技術教授給加盟者。
對加盟業主來說,可以透過擴大被加盟來打響知名度,增加營收額
對加盟者來說,直接加盟有一定知名度的店家,可以省去前面打廣告的費用,亦能省去前面自行摸索技術的成本
在企業擴大版圖的方式中,加盟(franchising)是連鎖經營常見的方式,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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