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災害之類別與對應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 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災害防救法第3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震(包含土壤液化)、火、爆炸:內政部。
二、水、旱、礦、工業管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經濟部。
三、寒、土石流、森林、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衛生環保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部環保署。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範圍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各種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以下列主管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ㄞ:內政部 二.礦災,水災,旱災,工業用管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管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森林大火,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灘,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福利衛生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由中央災害防救災害會報指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的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的研擬與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的支援與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或跨越兩個以上縣市,直轄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之協調及處理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 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 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ㄧ、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共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法就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職責如下: ㄧ、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後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內政部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經濟部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 行政部農委會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行政院環保署 權責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集處理
(一)災害類別對應如下 1.內政部 火災、爆炸災害、震災、風災。 2.經濟部 水災、輸電線路災害、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 3.交通部 陸上交通事故、海難、空難。 4.行政院農委會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二)權責 1.中央、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事項之指揮、監督、協調。 2.災防業務計畫之訂定、修正之研擬、執行。 3.違反本法案件處理。
(一) 內政部: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 經濟部:水災、旱災、公用氣體、 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礦災。 行政院農委會:寒害、土石流、森 林火災。 交通部:空難、海難、陸上交通。 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 (二) 1.中央及各縣市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相關事項指揮、督導、協調。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3.災害防救工作支援、處理。 4.非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5.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縣市,或災情重大直轄縣市無法因應時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