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之更正,指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訴第232條1項前段)。
判決之補充,指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而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訴第233條1項、第394條準用233條)。稱裁判有脫漏,指法院應於裁判主文表示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77台抗96裁定)。當事人提起訴之客觀合併,聲明有數項,其中一項聲明,判決書之主文與事實欄均未記載,而於理由欄記載裁判意旨,係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應以判決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