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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國 97 年,55 歲的吳自強為五口之家的家長。家中尚有妻子及三個子女。老大就
讀研究所一年級,有薪資所得 6 萬元,全年學費 5 萬元。老二就讀五專四年級,學
費 4 萬元。老三就讀五專二年級,學費 3 萬元。
吳自強有薪資所得 80 萬元,扣繳稅額 5 萬元;銀行存款利息 20 萬元,扣繳稅
額 2 萬元。妻有銀行存款利息 10 萬元,扣繳稅額 1 萬元。吳自強因購置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 11 萬元。
另吳自強本人有醫藥費共計 3 千元,保險費共計 15 萬元(包括健保費 3 萬元;
其他人身保險費 12 萬元)。妻子健保費 5 千元。三名子女健保費每人各 5 千元,以
上皆取得合法憑證。在 98 年 5 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代吳家計算:(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