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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352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提 起公訴:

申論題內容

⑴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法院發現賭客乙與賭客丙曾有因借貸所生 之債務糾紛,並在該民事訴訟之審理中,乙丙均論及「曾在甲經營的 處所賭博輸錢」等語,經民事法院記明於筆錄。然則,於賭博罪審理 中,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 博事實之證據?理由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博事實之證據?

1.乙丙之陳述原則無證據能力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59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2)乙丙於民事訴訟審理中之陳述對於甲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故原則上不得作為甲有罪之證據。

2.乙丙之陳述是否符合本法第159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情形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1)本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2)乙丙於民事訴訟審理中之陳述,相對於甲被訴之案件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故例外取得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