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 2.完整性 3.正確性4.分類 5.截止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138條規定,查核人員考量可能發生潛在不實表達之不同類型時,所使用聲明之三大類別及其可能形式如下:
1. 與受查期間內各類交易及事件有關之聲明:
(1) 發生-所記錄之交易及事件均已發生且與受查
(2) 完整性-所有應記錄之交易及事件均已記錄。
(3) 正確性-與所記錄交易及事件有關之金額及其他資料均已適當記錄。
(4) 截止-交易及事件已記錄於正確會計期間。
(5) 分類-交易及事件已記錄於適當科目。
1受查期間交易與事件有關聲明:發生性、完整性、正確性、截止、分類
2與期末科目餘額有關之聲明:存在、權利與義務、完整性、評價與分攤
3表達 及揭露有關之聲明:發生及權利與義務、完整性、正確性與評價、分類與可瞭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