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138條規定,查核人員考量可能發生潛在不實表達之不同類型時,所使用聲明之三大類別及其可能形式如下:
2. 與期末科目餘額有關之聲明:
(1) 存在-資產、負債及權益確實存在。
(2) 權利與義務-受查者擁有或控制資產之權利;負債係受查者之義務。
(3) 完整性-所有應記錄之資產、負債及權益均已記錄。
(4) 評價或分攤-資產、負債及權益均以適當金額列示於財務報表,其所產生評價或分攤之調整亦已適當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