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 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 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 款等語。試問:

⑴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 舉證責任?(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