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高速鐵路」係指經許可其營運速度,達每小時兩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依鐵路法第2條(用詞定義)
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兩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1)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200公里以上之鐵路。
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兩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高速鐵路,簡稱高鐵,是一種比普通鐵路速度更快(一般而言速度約為普通鐵路的兩至三倍,或最高營運時速200公里/小時以上),使用特別機車車輛與專用軌道的鐵路運輸系統。廣義的高速鐵路是指使用固定軌道或管道的高速運輸系統,所以諸如磁懸浮等也是高速鐵路的一種。除非特別說明,一般專指其中的高速輪軌運輸系統。高速鐵路是綜合概念,包括路軌、供電網、高速列車、通信、班車調度等等。
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可達每小時200公里以上之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