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有一次我在賣場撿到一千塊 結帳時拿給店員說我撿到的
他說 你真幸運 然後就找錢給我了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和我今天早上撿到錢 送去警局一樣, 屆滿6個月沒有人認領 就會通知我(撿到的人)去領收 或是公告, 真是現學現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