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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34139
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申論題或計算題 60%(共 2 大題、6 小題) 1.甲以乙無權占有為理由,起訴請求乙遷讓房屋,嗣在訴訟繫屬中甲又將該房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丙所有,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 何謂「當事人恆定原則」?甲將房屋移轉登記予丙所有,對本件訴訟有無影響?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ita22345
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該訴訟程序仍由原當事人進行之主義,即原當事人仍有當事人適格,該當事人並不因而喪失進行訴訟的資格,即產生當事人恆定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條本文參照。 沒有影響,當事人仍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