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銀行B分行(設新北市新店區)對甲公司(設台北市大安區)授信,徵有甲公司發票,乙公司(甲公 司之母公司,設高雄市前金區)背書之支票乙紙備償。其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9年4月1日,面額新臺幣 壹仟萬元,付款行為A銀行C分行(設台北市中山區)。請問A銀行B分行最遲應於何時提示,對發票 人甲公司,背書人乙公司不致喪失追索權?(請分別寫出確定之年、月、日)。【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