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於該破產程序中,不得以將來其對A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按破105但書,本題乙銀行債權人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人申報債權金額120萬元,故共同債務人B即不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