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⑴甲於 9 月 1 日出賣其房屋於乙,雙方就價金及標的物已經合意,且乙已經支付三
分之一之價金,甲則承諾於 10 月 30 日交屋。9 月 5 日,系爭房屋因政府宣布將
於附近設置捷運站致房價飆漲。9 月 10 日,甲通知乙,除非乙願意再多付一倍價
金,否則甲絕對不會於 10 月 30 日交屋。乙有鑒於甲之前述行為,乃於 9 月 15
日未經催告而向甲表示解除本件買賣契約(合同),並請求甲返還已支付之價
金。詎料,9 月 30 日,政府突然宣布廢除預定設置之捷運站,系爭房屋之房價乃
連續下跌,甚至低於甲、乙原先合意之價金。甲遂於 10 月 10 日通知乙將準時於
同月 30 日交屋,並請求乙屆時如數支付尾款。問: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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