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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4826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依我國民法及大陸合同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於 9 月 1 日出賣其房屋於乙,雙方就價金及標的物已經合意,且乙已經支付三 分之一之價金,甲則承諾於 10 月 30 日交屋。9 月 5 日,系爭房屋因政府宣布將 於附近設置捷運站致房價飆漲。9 月 10 日,甲通知乙,除非乙願意再多付一倍價 金,否則甲絕對不會於 10 月 30 日交屋。乙有鑒於甲之前述行為,乃於 9 月 15 日未經催告而向甲表示解除本件買賣契約(合同),並請求甲返還已支付之價 金。詎料,9 月 30 日,政府突然宣布廢除預定設置之捷運站,系爭房屋之房價乃 連續下跌,甚至低於甲、乙原先合意之價金。甲遂於 10 月 10 日通知乙將準時於 同月 30 日交屋,並請求乙屆時如數支付尾款。問: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