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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132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⑴甲旅行社與旅客之旅遊契約中約定對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概不負責。 (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甲旅行社與旅客之特約無效

 1 按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定之契約中,事先免除或減輕預定條款之當事人責任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無效。

 2 依題示,甲旅行社與旅客之旅遊契約中約定,對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概不負責。由於甲與旅客訂立之旅遊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 甲免除預定契約條款之責任,且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故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