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旅行社與旅客之特約無效
1 按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定之契約中,事先免除或減輕預定條款之當事人責任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無效。
2 依題示,甲旅行社與旅客之旅遊契約中約定,對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概不負責。由於甲與旅客訂立之旅遊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
甲免除預定契約條款之責任,且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故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