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 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 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 丙四百萬元。問:

⑴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 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 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