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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智慧財產法#41711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日商 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 A 公司),自 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Forever」商標,行銷全球。A 公司於 1990 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Forever」、「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 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 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Sunny Baby Food Corporation」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 中使用。 A 公司認為 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 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 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