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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子女丙、丁。甲雖有將薪水拿回養家,但長年酗酒,酒醉
時即重毆乙,乙不堪受虐曾至法院聲請保護令,遂未遭不測。4 年前,甲生重病請
求成年之丙、丁扶養照護,丙、丁年幼時均為家暴目睹兒,丙拒絕扶養甲,並到法
院主張免除對甲之扶養義務,丁則每月寄給甲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生活費。甲
得知丙之舉動後大怒,在個人網頁上表示「他日若有錢,一毛錢也不分給丙。」丙
也回應放棄繼承將來甲之任何財產。民國 100 年 1 月,甲繼承財產 1000 萬元,悔
於當年之暴力行為,當月即將繼承財產中之 300 萬元贈與乙,且有感於身體日漸衰
退,故同時贈與丁 600 萬元。甲今(102)年 9 月死亡,經查其銀行存款僅有 20 萬
元,對戊則有債務 100 萬元未清償;乙結婚後所得加上甲贈與之 300 萬元,現有財
產 1200 萬元。試問: